赣州城市交通公交优先战略获市政府通过

来源:赣州晚报   编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06-10-20 00:00  浏览次数: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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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优先,就是百姓优先。在16日召开的赣州市政府新闻通报会上,新闻发言人黄华介绍,赣州市开始实行“公交优先”政策,确保公交车辆对道路、站场使用优先权,市民坐公交车出行有望变得更方便、快捷。

  私家小车、摩托车等充斥在街头堵塞交通等顽症一直为市民诟病,针对日益拥堵的现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识。结合赣州市实际,市交通局等七家单位共同起草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在近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意见》提出,今后5年,赣州市将进一步推进公交优先战略,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候车时间将明显缩短

  据悉,赣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城市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9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线网密度达到3-4公里/平方公里;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4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到2010年,全市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站点设置便民为前提

  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将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学校园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站点严禁其他车辆停泊

  据悉,赣州市将加大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港湾式停车站,在城市道路建设时,项目单位必须负责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为确保公共汽车候车亭不受侵犯,我市要求:站点前后30米内严禁其他车辆停泊。加快建设营运车辆场外占道停车场、站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确保公交营运车辆行驶畅通,为公交快捷、准时提供条件。

  占道车辆要严格执法

  《意见》提出,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车辆要严格执法,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新开辟或者调整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必须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要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意见》规定,对于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则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

  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为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据悉,我市决定,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相关报道

  5方面加大对城市公交的政策扶持力度

  调整客运价格

  《意见》指出,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

  提供财政支持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规范补贴制度

  《意见》指出,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

  建立燃油价格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车油价上涨后的价格补贴,根据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市交通局、财政局核定年度补贴资金一次性补偿到位。

  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开支及费用,由市财政会同交通部门核实后,按年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实行用地划拨

  《意见》指出,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由交通部门提出意见,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

  加大科研投入

  《意见》指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尽快形成高性能、安全、方便、非接触式的IC卡收费系统、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用GPS卫星定位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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