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票价低于成本,政府补

来源:济南时报   编辑:林江丽   发布时间:2011-03-02 00:00  浏览次数: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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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 城市公交等纳入道路运输业管理

    今天,新制定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纳入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新制定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山东省道路运输的方方面面。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不仅包括传统的道路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道路货运,还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首次纳入调整范围。对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除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外,还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以及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纳入条例范围。《条例》实施后,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记者为您详解公交、驾校培训、货运准入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公交票价太低政府补贴
    在城市出行方式中,公共交通占据了重要位置。尤其面对“拥堵”这个众多城市都面临的交通“顽疾”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也成为缓解方法之一。
    在刚实施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为此,《条例》中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同时,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这也是山东省法规中首次对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进行明确规定。
驾校不得异地培训
    车价不断走低带动了学车热潮,现在有的驾校擅自开设异地培训点,既没有正规训练场,教练员也没有相关证件,有时借用社会车辆甚至报废车辆进行培训。有的驾校恶意压低学车费用,或者在教学中欺骗学员,进行“吃、拿、卡、要”。《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做了新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衔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
    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教练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标准和要求办理营运证,进行维护、检测、审验,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并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货运提高准入“门槛”
    作为物流货运市场的有效支撑,《条例》对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申请条件进行修订,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
    申请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需要具备条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必须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申请方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条例》中还增加了对资金、车辆数和办公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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