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作者:  来源: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1-03 00:00  浏览次数: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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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并有相互监督的权力。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车规定

(一)乘客候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方自觉排队,车辆进站后,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上下车,有序登乘。乘客在BRT站台内候车时应在“安全候车线”后排队候车,严禁倚靠屏蔽门或翻越护栏。

(二)乘客应互相谦让,尤其要为老、幼、病、残、孕、抱婴儿者主动让座、提供方便。

三)赤膊、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健康或污染乘车环境的动物或其他物品乘车。

(五)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人员谢绝乘车。

(六)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物品损坏自理;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乘车,应妥善包装,如物品对车内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时,由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七)乘客不得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在车厢内饮食、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八)车辆行驶中,乘客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九)公交车内及BRT候车站台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十)乘客应按票额规定的乘车距离乘车。

第五条 票务规定

(一)乘客应主动购票或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司乘人员和公交稽查人员的检查。贴有照片的公交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乘车卡上的照片、印章应完整、清晰。无票乘坐、越站乘坐、使用废票、未带乘车卡或持过期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交车的票价投币。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时,须自备零钱,自觉将钱币展开足额投入票箱。乘坐BRT公交车时,乘客可使用乘车卡或投币方式进入站台候车;一旦出站,需重新投币、刷卡方可再次进入站台。公交车票一经售出,不予退票。

(三)身高不超过120厘米的儿童免费乘车。

(四)乘客携带重量超过10公斤少于15公斤、体积超过0.05立方米少于0.1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少于0.5平方米、长度超过1.5米少于2米的行李物品乘车,应购与乘车人同额车费。

(五)所购车票限当次乘坐,司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仍然有效;公交车中途因故不能运行时,乘客可以持票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六)乘车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额不足时,应主动购票。

第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乘车卡及其他违章使用乘车卡乘车的,一经查获依法予以没收;借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等违规行为,应当接受补交车票款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故意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司乘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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