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拒不配合、暴力抗医、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明白纸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5 16:17  浏览次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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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哄抬物价

【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

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四人提请批准逮捕。经津南区检察院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评析】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拒不配合

【案例】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评析】该行为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集团公司《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在报告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无故拒绝接受新冠肺炎筛查治疗导致疫情扩散或本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暴力抗医

【案例】2020年2月18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一起暴力伤医案,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伟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伟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被告人唐某伟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其衣物损坏。后被告人唐某伟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群众姚某和唐某。经建湖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和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伟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造成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评析】该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造谣传谣

【案例】2020年2月15日下午,宁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线索,微信群内有人发布“宁津新冠肺炎治愈者徐某出院后与人外出吃饭”的言论及截图。经警方侦查确认,该传言不实,系犯罪嫌疑人井某捏造的虚假信息。

经查,井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1月22日,两人曾一起与多人聚餐,并拍摄了多条小视频。2月15日,井某微信聊天时向好友发送与徐某聚餐的视频,并称该视频系2月14日徐某返回宁津后多人一起吃饭时所拍摄,发布不实言论。该信息经多个微信群转发后,引发强烈社会恐慌。井某明知徐某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治愈者,捏造虚假信息造成恐慌。 2月16日,宁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给予井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井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道歉。

【评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集团公司《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信息属于虚假信息依然转发扩散的,管理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营运驾驶员取消当年度星级,其他职工根据企业规章处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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