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假”将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落到实处

作者:陈燕  来源:总公司工会  发布时间:2016-08-15 15:38  浏览次数: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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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针对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总公司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在新出台的总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妊娠假”一项,充分体现了总公司对女职工特殊群体的关怀。

2015年1月6日,总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对总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讨论。新规定中第十九条第七款对“妊娠假”做了明确说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已婚女职工怀孕的,各单位应予以照顾,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一般应予以批准,职工医院应为其开具病假条提供方便”。新规定经总公司三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工会及时对总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了相应修改。2016年初,工会与行政续签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也增加了妊娠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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